索引号: | 4114000066-sqszrzyhghj-00000122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7-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2024〕18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商自然资〔2024〕187号
商丘新长盛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公司建设的新长盛兰庭、骏庭项目未按规划审批建设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建设的新长盛兰庭、骏庭项目,位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办事处。南邻宋城路、西邻星林路、东邻富商大道、南邻中水河。建设的地下车库于2018年动工建设,2023年3月施工完成,规划审批方案地下车库面积积为97016.53平方米,实际建设地下车库面积为92689平方米,较规划审批方案地下车库面积减少约4327.5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没有按照规划审批条件进行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5页;
2.现场勘验笔录3页;
3.不动产权证复印件2页;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8.工程量确认单及情况说明2页;
9.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的规定: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4年7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送达逾期后,你公司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鉴于你公司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你公司规划审批方案地下车库工程造价1760元/m² ,总造价7616452.8元,实际建设地下车库面积减少4327.53平方米的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5.2%的罚款,共计396055.5元(叁拾玖万陆仟零伍拾伍元伍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款项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指定的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账号:800001607911011),具体缴款手续到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俊涛
电 话:03703168812
地 址:豫苑路与侯恂路交叉口西北角示范区审批服务中心四楼438号房间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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