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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标题 关于本市临时用地政策的咨询(二)
咨询人 李卓越 咨询日期 2026-07-13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尊敬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好,就本人上次咨询的问题,更新如下,请以此次咨询为准,谢谢,如尚未回答前次问题可以不用回答,麻烦回复此次咨询即可,谢谢。
1、根据本市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所需临时用地,法定申请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方),还是受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施工方)?
2.(如适用)请问在生产建设项目中,若本市相关规定的法定申请主体为业主方,而业主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在尚未完成临时用地申请流程的情况下擅自用地,或超出临时用地申请使用期限占用临时用地,施工单位是否会因使用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临时用地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2、临时用地的法定复垦义务主体是哪一方,是业主方,还是受其委托施工方? 复垦义务是否可通过合同约定转移?若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申请并使用,建设单位(业主)是否仍需承担最终复垦连带责任?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结日期 2026-07-17
回复内容

您好!

       我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和复垦主要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2〕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3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时用地办理指南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

2号)。按照文件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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