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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66-sqszrzyhghj-00000170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09-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2024〕24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商自然资〔2024〕241号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61******525

法人姓名:王任生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

证件类型:台胞证 证件号码:A******6670

受委托人:冯传伟 住址:河南省睢县涧岗乡冯庄村131号

证件号码:41232*******475 联系电话:0371******816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商丘丹尼斯凯旋店二期工程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申报批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11******2200064),项目位置: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西侧、八一路南侧;建设规模:39758.09㎡;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下二层、地上五层、局部六层;用地面积:26024.5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商国用〔2006〕第3826号)。该项目于2023年3月开始建设,2023年7月完成主体封顶。

经现场勘验与审批图纸对照发现,商丘丹尼斯凯旋店二期工程第六层规划审批面积1346.14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1631.797平方米,超出规划审批面积285.657平方米,并改变结构加建了第七层,面积994.045平方米的建筑物,擅自加建面积合计1279.702平方米,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河南省飞洋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该工程违法部分工程造价为2118247.6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提供违法建设的相关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商丘丹尼斯凯旋店二期工程现状位置坐标图、身份证复印件等),执法人员的跟踪取证资料(停工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勘验笔录(两份,包含现场照片)、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严重。

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你单位在5日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一再表示认错认罚,并主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经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商规委会审〔2024〕2号)进行审议,原则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因此,你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范畴。

综上,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壹拾玖万零陆佰肆拾贰元整的罚款(¥190642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机关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行政机关联系人:韩   翔

行政机关电  话:03703285173

行政机关地  址:南京路76号(南京路与学苑路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

 2024年9月6日


附件: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商丘丹尼斯凯旋路店二期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改正,完善规划调整手续,消除影响。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联系人:韩  翔

行政机关电  话:03703285173

行政机关地  址:南京路76号(南京路与学苑路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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