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66-sqszrzyhghj-00000022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7号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7号
公司名称:河南省五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670093445T
公司地址:河南鄢陵柏梁镇311国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四海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对河南省五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1年4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古宋社区位于和谐路北、古顺路西侧土地19.536亩(其中耕地19.49亩)建设西气东输二线豫东支线商丘分输站并投入使用至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形成占地的事实;
4.《国土调查云影像》证明你单位占地行为发生于2011年;
5.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用地未经依法批准;
6.《测量技术报告》及相关套合图件证明你单位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3024.10平方米(折合19.536亩),其中用于农作物种植面积8038.16平方米(折合12.057亩)、建设占用4985.94平方米(折合7.479亩);
7.《违法用地信息认定表》及相关套合图件证明你单位违法占用土地的地类为一般耕地12999.14平方米(折合19.499亩)、交通运输用地24.96平方米(折合0.037亩);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9.499亩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
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商自然资〔2025〕第71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版)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项的处罚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鉴于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3024.10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94.4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2999.14平方米耕地,按19元/平方米;24.96平方米公路用地,按9元/平方米并处罚款,合计罚款为:贰拾肆万柒仟贰佰零捌元叁角(¥:247208.3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存放于被没收的994.49平方米建筑物内的物品搬离,清空场所,配合有关机关实施没收建筑物的交接程序。
2.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
开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800001607911011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南角(市财政局楼下)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完成后,及时将缴款票据或凭证送至本机关备案。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直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韩翔
行政机关电 话:0370-3285173
行政机关地 址:商丘市南京路76号(南京路与学苑路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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