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目录 |
商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职权事项-行政许可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1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的审批:(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 |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1.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表; 2.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3.利用基础测绘成果项目的政府批文、立项文件,或者合同、协议、委托书和中标书等;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 2.审查: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
| 3.决定: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按时办结。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22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1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四)《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土地和规划部分审批事项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19〕1号);(五)《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19〕2 号):“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要合并办理,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 实施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年 | ||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告(3)县(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4)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项目可研报告及规划选址论证情况(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和补划现状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关系图(6)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专家踏勘论证意见(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负责)。 | ||
| 2.审查: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
| 3.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4.办结:制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782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3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个人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1年;《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1年。 | ||
| 申请材料 | 一、划拨方式: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原件一份2.用地单位相关资质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需建设单位提供,通过政务平台大数据共享。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原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不需建设单位提供,内部共享资料)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核原件)6.规划设计条件(含所附红线图)(不需建设单位提供,内部共享资料)7.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原件一份)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划拨宗地界址图、勘测定界图(按规定比例尺绘制,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出具)9.土地划拨前置意见书(保障房等项目) (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规划窗口负责)。 | ||
| 2.审查: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城乡规划局业务会审议。 | |||
|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4.送达:规划窗口负责送达,信息公开。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科:0370-3285116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116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4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防洪、燃气、供热、电力、电讯、给水、排水、人防、道路绿化)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个人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1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1年。 | ||
| 申请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核原件。加油加气站项目需按权限提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CAD图 7.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文物保护范围内需提供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 2.审查:材料审核;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4.送达:信息公开。 | |||
| 5.监管:严格实施批后监管。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0370-3285161交通和市政规划科:0370-3285112、3285135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1.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审批。2.城乡建筑风貌科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交通和市政规划科负责中心城区临时、市政工程管线、道路挖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8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国有林木采伐许可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二款:“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 实施对象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年度内 | ||
| 申请材料 | 1.书面采伐申请; 2.林木权属证明; 3.林木伐区采伐调查设计文件; 4.本年度首次采伐的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 2.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查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
|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 5.事后监管:加强对国有林木采伐的监管,规范办事程序。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153592 |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5 | ||
| 行政职权名称 |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使用林地审核(批)同意书》,有效期2年 | ||
| 申请材料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 2.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河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审核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
|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批)同意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上报省林业厅审核的上报省林业厅);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 5.事后监管:对同意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国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2880800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6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 实施对象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年度内 | ||
| 申请材料 | 1.书面采伐申请; 2.林木权属证明; 3.林木伐区采伐调查设计文件; 4.本年度首次采伐的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 2.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查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
|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 5.事后监管:加强对国有林木采伐的监管,规范办事程序。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2880800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7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 申请材料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林木种子生产等设施和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4.林木种子来源证明材料和品种目录。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受材料进行受理; | ||
| 2.审查: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 |||
| 3.审批: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准。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38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08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地图审核审批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一)《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第15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1.地图审核申请表 2.试制样图 3.测绘资质证书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 2.审查: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
| 3.决定: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按时办结。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22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 411400121009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经开发的国有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开发者相应补偿。 | ||
| 实施对象 | 开发单位、个人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国有土地使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50年 | ||
| 申请材料 | 1.使用单位关于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等用于农业生产的请示文件和申请表。 2.开发土地用途、使用期限说明和使用合同等。 3.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 4.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局部土地利用规划图和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以及勘测定界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 2.审查:材料审核;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
| 3.决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4.送达:信息公开。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21 |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1010 | ||
| 行政职权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41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6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年 | ||
| 申请材料 |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材料应包括:(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书;(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5)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负责)。 | ||
| 2.审查: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
| 3.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4.办结:制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信息公开。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路东段街道1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3285782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