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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0-08-2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目录

商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强制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职权编码411400123001
行政职权名称 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代为改正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催告: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
 3、政府责成: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4、决定:市城乡规划局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执行:承办科室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事后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及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建设工程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
服务电话梁园分局:0370-3125155
睢阳分局:0370-3025512
示范区分局:0370-3168812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370-3285727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00123002
行政职权名称对违法建设工程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
2、政府责成: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3、决定:市城乡规划局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执行: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处理:承办科室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及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建设工程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
服务电话梁园分局:0370-3125155
睢阳分局:0370-3025512
示范区分局:0370-3168812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370-3285727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00123003
行政职权名称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催告:对检查中发现拒不补种毁坏树木行为,令其限期补种。
2.决定:当事人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种的,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补种的期限或其他补救措施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督促县(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补种树木的巡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服务电话0370-2880800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370-3285727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00123004
行政职权名称擅自开垦林地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破坏界桩(标)的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催告:对检查中发现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行为,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2.决定:当事人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恢复原状的期限或其他补救措施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督促县(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恢复原状的巡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服务电话0370-2880800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370-3285727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00123005
行政职权名称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对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破坏其植被和地貌,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实施对象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单位或个人
实施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催告:对检查中发现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令其限期补种。
2.决定:当事人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补种的期限或其他补救措施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督促县(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恢复的种植条件的巡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服务电话0370-2880800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370-3285727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00123006
行政职权名称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7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一款:“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催告:对检查中发现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告知当事人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2.决定: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暂扣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加强对来源不明野生植物在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环节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服务电话0370-3285193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370-3285727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00123007
行政职权名称封存、没收、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催告:对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时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组织森检机构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事实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的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由森检机构组织实施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森检机构依法加强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查力度,防止违法调运行为的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服务电话0370-3285193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370-3285727
备  注
行政职权编码411400123008
行政职权名称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催告:对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时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组织森检机构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违法事实证据,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交付代为除治涉案决定书。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并由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强制决定。 
3.执行::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在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电话0370-3126639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370-3285727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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