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目录 |
商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征收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4001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 | ||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财政部 国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三条第四款:“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告知土地出让金征收金额、征收方式等;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缴费明细表》。 | ||
| 2.审核: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确定土地出让金征收额、缴款期限。 | |||
| 3.决定:依据合同价款,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 |||
| 4.事后监管:督促缴费对象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纳的,下达 《限期缴款通知书》。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国土资源局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72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4002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土地闲置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征收 | ||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预外字〔1999〕40号)第三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费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1.占用基本农田,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1倍计收;2.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 | ||
| 耕地开垦费,其使用比例为:1.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标准确认,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有开垦条件,使用比例为:县(市、区)70%,市(地)20%,省10%。2.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标准确认,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没有开垦条件,由市(地)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的,使用比例为:市(地)80%,省20%。第十二条:“土地闲置征收标准:1、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 收。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比例计收。”第五条“凡在河南省区域内,占有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未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费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93号)第三条: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 | |||
| 实施依据 | (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第四条:“(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
| 2.审核: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 |||
| 3.决定:审核需占用耕地数量,下达缴款通知书。 | |||
| 4.事后监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国土资源局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72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4003 | ||
| 行政职权名称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率、省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征收方式(按季征收)、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提交已采出或采选出的矿产品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
| 2.审核: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矿权人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检查采矿权人矿产品种 类、产量,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规范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 |||
| 3.决定: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 |||
| 4.事后监管: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 2.《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国土资源局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0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4004 | ||
| 行政职权名称 | 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 | ||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收取,不宜实行层层委托收取的办法。确需委托收取的,必须经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五条:“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于国家财政权入,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但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和分成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7﹞135号)第八条第三款:“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出让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开具“缴款通知书”,送采矿权申请人。缴款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使用“一般缴款书”,将价款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 |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受理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
| 2.审核:审核采矿权使用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 |||
| 3.决定: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采矿权使用费缴款书。 | |||
| 4.事后监管: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评估价格为准。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国土资源局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0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4005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 实施依据 | 《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第8项,项目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管理方式:缴入地方国库,政策依据: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同意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 | ||
| 实施对象 | 工程建设单位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1.商丘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通知单; 2.商丘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审批表。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图纸、减免缓文件、依据)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
| 2.审核: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及相关材料,审查免缴、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理由、金额。 | |||
| 3.决定: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4.事后监管: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申请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标准:最高90元/平方米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国土资源局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61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4006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第39项。 |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国土资源局 | 服务电话 | 0370-2880800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