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目录 |
商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职权事项-行政检查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6001 | ||
| 行政职权名称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八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七条第二款:“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检查:依法检查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是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勘查施工方案进行资源开发利用和勘查施工。 | ||
| 2.处置: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制止,不得违反法规。 | |||
| 3.送达:依法制作整改通知并送达。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国土资源局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0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6002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测绘资质巡查 |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依据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 ||
| 实施对象 | 测绘资质单位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检查:事先告知被巡查单位巡查内容和准备事项。 | ||
| 2、处置:书面告知其限期整改。 | |||
| 3、公开: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结论。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3楼317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22 |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6003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检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
| 2、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 3、公开:依法规、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受理地点 | 服务电话 | 梁园分局:0370-3125155 睢阳分局:0370-3025512 示范区分局:0370-3168812 |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26004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 |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 ||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 2.审查:材料审核(包括相关文件,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核实基础测量图纸等法律法规应当审核的材料),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 |||
| 3.决定: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 4.事后监管: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验核放线结果内容一致。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受理地点 | 服务电话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0370-3285161 交通和市政规划科: 0370-3285112、3285135 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0370-3126660 |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