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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MB15804372-046-00000497 发布机构: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效日期: 2023-10-26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办〔2023〕 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21〕12号)中关于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90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三、上述新标准实施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上述新标准实施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动工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规定标准执行。

 

               20239月29 日

82cd811c88054c3f9a534caf457459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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